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原特钢: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16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14 日—2015 年 12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5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12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宗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张杰、
倪良月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398,712,21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
表股份393,097,4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1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
股份5,614,7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47,9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陈鲁平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8,712,21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本子议案获得通过,陈鲁平女士当选公司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5,647,97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1.2 选举金茂红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8,712,21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本子议案获得通过,陈鲁平女士当选公司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5,647,97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5,647,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5,647,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
    关联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及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方工业
集团公司为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
量为393,064,232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张杰、倪良月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