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 部分条款。 具体修改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的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修改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济师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的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为: 本届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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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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