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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股份:关于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电子发票业务影响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15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对电子发票业务影响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现将有关条款节选及对本公
司电子发票业务的影响披露如下:
    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内容的节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
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
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
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
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
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
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
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
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
子会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
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同时废止。
    二、对本公司电子发票业务的影响
    该规定的发布施行,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使电子发票能够作为会计资料
进行保存,并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扩大了电子发票的应用范围,对于电子发票的推广
具有积极作用。我公司2014年参与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会计档案管
理系统的试点成果,与上述规定一致。因此,该规定的施行对我公司电子发票业务的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短期内暂不能对本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
带来直接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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