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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15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立实业
股票代码:0006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前海新安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3104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
“《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及《16号准则》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
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拥有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基本情况 ................................ 9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 3 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 10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受过处罚的情况 ......... 10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
     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权益变动决定 .................................. 1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12
     二、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 12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 12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1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 15
     三、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情况 ..................................... 15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7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8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作出重大调整 ................................................. 18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置换资
     产的重组计划 ................................................... 18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 18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
     的草案 ......................................................... 19
     五、是否拟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 19
     六、是否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变化 ................... 19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七、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19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
     一、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20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 20
     三、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 20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2
     一、与恒立实业及其关联方的交易 ................................. 22
     二、与恒立实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 22
     三、对拟更换的恒立实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类似安排
     ............................................................... 22
     四、对恒立实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22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3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2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
     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23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24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28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恒立实业、上市公司            指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安江                        指    深圳前海新安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新安江咨询                    指    深圳新安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傲盛霞                        指    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
 金清华                        指    深圳金清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指
 书                                  告书》
 本次转让                      指    新安江通过协议受让傲盛霞 100%的股权
                                     新安江、新安江咨询以协议受让及增资方式收购傲盛
                                     霞 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恒立实业 7,035 万股股
                                     份。金清华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恒立实业 1,600 万股股
                                     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无偿地授权新安江行使。本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次权益变动后,新安江成为傲盛霞的控股股东,同时
                                     其拥有恒立实业 1,600 万股股份的表决权,新安江实
                                     际控制的恒立实业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达 20.31%,
                                     新安江的实际控制人李日晶,亦将成为恒立实业的实
                                     际控制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深圳证监局
 深圳监管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前海新安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3104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新安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38,000万元
    实缴出资额:32,360万元
    注册号:4403006025148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06145Y
    主体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及其他限制项目);股
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
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
准)。
    联系电话:0755-825259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新安江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控制关系与实际控制人情况
    新安江咨询为新安江的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5,500
万元,占新安江全部认缴出资额的14.47%,为新安江的实际控制方。李日晶持有
新安江咨询80%的股权,为新安江、新安江咨询的实际控制人。
    李日晶,男,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0419****,
硕士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通讯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1期2303。现任浙银钜鑫(杭州)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深圳天风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地区负责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渠道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
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收购傲盛霞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目的为持有恒立实业的股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当的、符合中
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活动,使合伙人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合伙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及其他限制项目);
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
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
为准)。合伙企业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变更或扩大上述经营范
围。
       (二)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8,000万元。具体如下:
                                      认缴出资       认缴比例      实缴出资      实缴比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金额(万元)     (%)      金额(万元)      (%)
新安江咨询         普通合伙人          5,500.00       14.47        2,360.00        7.29
  李信远      有限合伙人(劣后级)     2,500.00        6.58            -             -
   向隽       有限合伙人(优先级)    30,000.00       78.95        30,000.00       92.71
   合计                -              38,000.00       100.00       32,360.00      100.00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投资需要,在合伙协议签署
完毕后的适当时间内发出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在收到出资通知之日起十(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普通合伙人要求将全部认缴出资一次性支付到出资通知所载明
的合伙企业的账户。
       (三)投资回报分配和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投资组合的项目实施逐项退出,就合伙企业所取得的项目处置
收入按照下列顺序和方式进行分配:
    (1)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返还。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直到合伙企业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的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届时实际向合
伙企业缴付的出资额;
    (2)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额返还。在根据上述条款进
行分配后,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到合伙企业向劣后级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分配的金额等于其届时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额;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剩余收益分配。在根据上条款进行分配后,如有投资收益余额,(i)
该等余额×70%的部分分配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ii)该等余额×30%的部分配给
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实缴相对出
资比例进行分配。
    2、非项目处置收入在合伙企业清算时予以分配。
    (四)合伙企业的管理
    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有权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合伙企业的名义管理、经
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经营,除非另外获得事先书面
授权,在相关事务中无权代表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将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行使协议所规定的职权及协议规定的
普通合伙人拥有的其他和管理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有关的职权。并且,经普
通合伙人及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可任命普通合伙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行使普通
合伙人的管理职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权益报告书签署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新安江全部合伙
人包括新安江咨询、李信远和向隽。
    (一)普通合伙人
    新安江咨询为新安江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前海新安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泰华大厦A栋26A2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3104
    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
    实缴出资额:2,000万元
    注册号:44030110945518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324T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永续经营
    股权结构: 李日晶持股80%,马伟进持股20%。
       (二)有限合伙人
       1、李信远
    李信远,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6012119670314****,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及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金众小区。
       2、向隽
    向隽,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2280219651211****,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37号,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宝安南路振业大厦28楼。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 3 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新安江主营业务为投资,没有具体的经营性
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新安江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暂无业务经营。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受过处罚的情况
    新安江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自设立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曾受过刑
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最近五年,李日晶未曾受过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未涉及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
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江、执行事务合伙人新
安江咨询及李日晶不存在除恒立实业以外的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形。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权益变动决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安江将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李日晶将成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将借助上市公司平台,整合优质资产,
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二、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新安江、新安江咨询履行的内部批准和决策程序
    2015 年 11 月 24 日,新安江咨询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同意新安江收
购傲盛霞 100%股权,并同意向傲盛霞增资 50 万元。
    2015 年 11 月 24 日,新安江形成合伙人决定书,同意新安江以 45 万元的价
格向朱镇辉购买其持有的傲盛霞 90%的股权,以 5 万元的价格向王涛购买其持有
的傲盛霞 10%的股权;同意新安江代傲盛霞偿还许春龙 37,950 万元债务。
    (二)傲盛霞履行的内部批准和决策程序
    2015 年 12 月 7 日,傲盛霞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傲盛霞股东朱镇辉、王涛
将其持有傲盛霞 90%、10%的股权分别以 45 万元、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安江,
并同意由新安江代傲盛霞偿还许春龙 37,950 万元债务。
    2015 年 12 月 9 日,傲盛霞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30,000 万元增
加至 30,050 万元,新增资本 50 万元全部由新安江咨询认缴;同意选举马伟进担
任傲盛霞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2015 年 12 月 9 日,新安江、新安江咨询共同签署《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章程》,约定傲盛霞的注册本为 30,050 万元,其中新安江出资 30,000 万元,
出资比例为 99.8336%;新安江咨询出资 50 万元,出资比例为 0.1664%。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程序
    2015 年 12 月 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2015]第 83872335 号《变更
(备案)通知书》,核准傲盛霞的股东由王涛、朱镇辉变更为新安江、新安江咨询,
法定代表人由陈晓东变更为马伟进,执行董事由陈晓东变更为马伟进,总经理由
陈晓东变更为李日晶,监事由宗雷鸣变更为商建伟。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恒立实业的股份总数为 42,522.60 万股,其中傲盛霞持有
7,035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6.54%,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金清华持有 1,600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3.76%,为上市公司第四大股东。傲盛霞及金清华均为
朱镇辉控制的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朱镇辉。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不变,仍为 42,522.60 万股。新安江、
新安江咨询以协议受让及增资方式收购傲盛霞 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恒立
实业 7,035 万股股票。金清华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恒立实业 1,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
权不可撤销地、无偿地授权新安江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安江成为傲盛霞的控股股东,同时其拥有恒立实业 1,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新安江实际控制的恒立实业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达到
20.31%,新安江的实际控制人李日晶,亦将成为恒立实业的实际控制人。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出具日,新安江持有上市公司的 7,035 万股股票以及金
清华持有上市公司 1,600 万股的相关权利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序    证券账户   冻结股数   冻结
                                           质权人名称        冻结日期       状态
 号      名称       (万股)   类型
 1      傲盛霞      2,978    司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1-03    尚未解除
 2      傲盛霞       900     司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1-03    尚未解除
 3      傲盛霞      1,335    司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9-30    尚未解除
 4      傲盛霞      1,822    司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2-05    尚未解除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5      金清华       100     质押                           2015-01-22    尚未解除
                                           长沙办事处
 6      金清华       100     司法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9-17    尚未解除
 7      金清华      1,500    质押            李建雄         2015-07-03    尚未解除
 8      金清华      1,500    司法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9-17    尚未解除
三、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情况
      (一)本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1 月 25 日,朱镇辉、王涛、许春龙、新安江、傲盛霞、金清华就
标的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框架协议》;2015 年 11 月 26 日,朱镇辉、王涛、
许春龙、新安江、傲盛霞就标的股权转让事宜进一步签署了《补充协议》;2015
年 12 月 10 日,朱镇辉、王涛、许春龙、新安江就标的股权转让事宜进一步签署
了《补充协议(二)》,前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权的基本情况
      新安江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朱镇辉、王涛合计持有的傲盛霞 100%股权,并同
意代傲盛霞偿还许春龙 3.795 亿元债务。傲盛霞持有恒立实业 7,035 万股股票,
且金清华同意在新安江按照《框架协议》之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将其持有
的恒立实业 1,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无偿地授权新安江行使。
      2、转让价格
      朱镇辉持有的傲盛霞 90%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45 万元,王涛持有的傲盛霞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0%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5 万元,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 50 万元。除此以外,
新安江同意另行代傲盛霞偿还许春龙 3.795 亿元债务。
    3、付款安排
    新安江应于《补充协议(二)》签署当内,将股权转让价款 50 万元及债务
偿还款 2.995 亿元支付至朱镇辉、王涛、许春龙的指定银行账户。余款 8,000 万
元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由朱镇辉、王涛、许春龙、新安江另行协商确定。
    4、实际支付情况
   经核查,2015 年 12 月 10 日,新安江已将 3 亿元交易价款足额支付至《补充
协议(二)》约定的朱镇辉、王涛、许春龙的指定银行收款账户内。
    (二)增资及过户情况
    2015 年 12 月 9 日,傲盛霞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0,000
万元变更为 30,050 万元,新增 50 万元出资额由新安江咨询以货币出资方式认缴。
同日,新安江、新安江咨询共同签署《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2015 年 12 月 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2015]第 83872335 号《变更
(备案)通知书》,核准傲盛霞的注册资本由 30,000 万元变更为 30,050 万元,
傲盛霞的股东由王涛、朱镇辉变更为新安江、新安江咨询。其中,新安江出资
30,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99.8336%;新安江咨询出资 50 万元,出资比例为
0.1664%。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新安江收购傲盛霞股权的资金来源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该等资金来源
合法,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恒立实业及其关
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恒立实业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
形。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
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符合资本
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能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尝试筹划针对上市公
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
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
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人从增强上
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可
能尝试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
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人届时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
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就拟调整后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
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及修改的草案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
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
时进行披露。
五、是否拟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
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是否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变化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
重大调整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上述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
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对恒立实业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会产生不利影
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同业竞
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实际控制人李日晶及其
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了从根
本上避免和消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恒立实业的商业机会和形成
潜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日晶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目前未控制与恒立实业从事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与恒立实业构成实质性竞争
的企业。
    2、本合伙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投资与恒立实
业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以避免恒立实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3、本合伙企业/本人将不利用上市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进行损害恒立实业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
偿或补偿由此给恒立实业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交易往
来,没有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可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日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
下:
       “本企业作为恒立实业 5%以上股东期间/本人在作为恒立实业实际控制人
期间,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
恒立实业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对于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恒立实业发生的关
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时,将继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
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
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股东大会以及董
事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恒立实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
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恒立实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恒立实业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果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所做承诺及
保证,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恒立实业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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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恒立实业及其关联方的交易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江未与恒
立实业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
二、与恒立实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江未与恒
立实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交易、担保或非交易性资金往来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恒立实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类
似安排
   截至本权益表动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江及其实
际控制人李日晶暂不存在对拟更换的恒立实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
偿或其他类似的安排。
四、对恒立实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
江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日晶不存在对恒立实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
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日晶未买
卖恒立实业的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
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新安江咨询委派代表马伟进买卖
恒立实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
    2015.10.19          50,000                 -                    50,000
    2015.10.20          40,000                 -                    90,000
    2015.10.21               -              -80,000                 10,000
    2015.10.23          40,000                 -                    50,000
    2015.10.26          10,000                 -                    60,000
    2015.10.27               -              -10,000                 50,000
    2015.10.30          10,000                 -                    60,000
    2015.11.02             3,900               -                    63,900
    2015.11.09               -              -13,900                 50,000
    2015.11.10          10,000                 -                    60,000
    2015.11.16               -              -60,000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
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恒立实业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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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
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
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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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前海新安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马伟进
                                                                 年    月     日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
                                                                  李日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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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秦翠萍                     高仲华
   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耀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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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与朱镇辉、王涛、许春龙、傲盛霞、金清华签订的
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
    五、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符合收购条件的说明;
    八、财务顾问意见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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