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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关于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11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收到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5]81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 2014年 6月 12日公告,拟向上海中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居投资”)委托贷款 4,200 万元,披露“此委托款不属于关联交易”。你公司相关高管时任中居投资董事、副总经理,中居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向中居投资委托贷款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并且在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未将该委托贷款作为重大关联交易予以披露。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对照检查,确实存在未按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采取以下补救措施:公司将2014年6月11日召开的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对上海中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的议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提交公司近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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