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兵团法人单位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
的提示性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 12月 9日披露了《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兵团法人单位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62),由于公告中表述不完整,现补充如下:
2015年 12月 8日,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通知,公司兵团法人单位股东(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共计转让股权数量预计不超过 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0%。本次股权转让的
原因是为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9号)的规定,转让本公司股权事项须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目前,兵团方股东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并已获得原则性同意。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2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