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推举浦冠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浦冠新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违反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情形,具备独立董事所要求
的独立性。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浦冠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中国银行申请叁仟万元
人民币授信额度,向招商银行申请叁仟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向
交通银行申请壹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加快资金周
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且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
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事前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是一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
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
计工作,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公正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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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民 陈国锋
201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