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世博兴云房
地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博兴云旅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
商品房购销合同>暨重大关联交易的预案》及其他资料进行了事前审
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世博兴云地产公司拟向关联公司深圳市
世博兴云旅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出售的相关商品房是公司正
常销售行为,作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
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市场原则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王冲先生、葛宝荣先
生、金立先生、永树理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先明、杨勇、伍志旭
2015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