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现对此
次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
了拟在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世博兴云房地产
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博兴云旅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商
品房购销合同>暨重大关联交易的预案》及相关资料,并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2、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世博兴云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关
联公司所出售的商品房是公司正常销售行为。上述重大关联交易
定价原则合理、公允。
3、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4、上述重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也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5、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董事会所
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先明、杨勇、伍志旭
201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