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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碳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11月)
公告日期:2015-12-04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外投资特指对外股权性质的长期投资,即本公
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
以及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以寻求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证券、期货、外
汇及投资基金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上述短期投资应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对外投资内涵主要
有以下两个方面:
    (1)以资金、实物和无形财产等发起设立以赢利为目的、经工
商注册的经济实体的投资;
    (2)实施联合兼并企业、购买股权和增加股权的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先进合理的原则。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坚持符合市场的需
求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科学民主的原则。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
决策和相关报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4)效益优先的原则。长期投资必须始终坚持以最小投资获得
最大收益为目的。
    (5)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1)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对外投资的决
策机构。董事会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出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2)公司财务部对公司所投资的拥有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
“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进行管理、对其会计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主要负责对子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申请的初步审核、提供决策的
方案,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办理投资出资手续。
    (3)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子公司经营效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对投资前期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的选择、立项、
论证。
    第六条   项目选择时,应由投行部先进行市场调研。在市场调研
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社会中
介机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
解和分析。
    第七条   投资项目立项、论证时,提供投资项目的基本资料:市
场需求和供应需求关系,技术状态和发展前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
以及投资环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等。同时结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
的实际进行初步论证,并提供相关合法批文、可靠数据,以及测算计
算表等,形成投资初步方案。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方面条件,由
投资总监提出立项申请并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批:
    (1)投资项目拥有相应的市场份额,且公司内部不重复建设;
    (2)投资收益率 10%以上或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3)采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
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
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具体决
策程序及要求如下:
    (1)投资部等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从法律、人事、财务、企业
发展等各相关性角度进行调研,并最终形成综合意见。
    (2)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的授权标准和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投资决议的内容:
    (1)发起设立经济实体的投资项目。简要说明设立公司主要原
由和目的,注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以及投资收益目
标、有关政策和要求等内容;
    (2)兼并和收购股权投资项目。要说明购并企业的简要情况,
注明购并方式、购并价格等;
    (3)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项目。要说明增加子公司注册
资本的理由,注明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量和方式,以及相关的制约条件。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授权标准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或总经理全权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授权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10%之间的由董事长审批;5%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该对
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10%之
间的由董事长审批,5%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10%之间的由董
事长审批,5%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0%之间的由董事长审批,5%以下的由总
经理审批;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10%之间的由董事长审批,5%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
或协议,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
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 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本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财务
部按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
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
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
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
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
益时,总经理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
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
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
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对外投资公司的股东代表,在其股东
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董事长可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
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
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每年定期(季度、中期、年终)向本公司
报告经营情况。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其经营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完善投
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经营者依法接受本公司审计监督、财务监督
和组织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承担对所有投资本保值的监管责任。其基
本职权:检查有无资金挪用现象投资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单位的
经营业绩、经营管理状况等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
析,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评价经营者业绩,提出奖惩
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企
业会计准则》协助所投资子公司完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
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以及会计核算工作。财务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
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
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当被投资方出现减值迹
象时,应当根据公司资产减值及损失处理的内控制度的要求进行减值
测试并合理计提资产减值。
    第二十二条     投资管理部跟踪投资项目的运营、合同的履行情
况,督促归口管理部门完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派的经营者和财务负责人每年度决算结束
后,要向公司报告工作,并接受公司的质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可指定专人进行对外投资日常管理,其
职责范围包括:
    (1)监控被投资实体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本公司主管领
导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2)监督被投资实体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
的合法权益;
       (3)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或转让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
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
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由总经理会同本公司战略发展部
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
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
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
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
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
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本公司资
产流失。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
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
决策。
       第三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本公司应派出相应的
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本公司经理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
本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本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
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
本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本公司签订责任书,接
受本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本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
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派出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
核。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
批评、降级处分直至辞退,同时,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
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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