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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碳新材: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04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除为公司提供资
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
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
机构具有独立性。
    2、本次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中,评估机构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市场
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定价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
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
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
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交易价格系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标的资产的评估定
价公允。本次评估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
参数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等评估依据及评估结
论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和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申屠宝卿、朱宝库、叶少琴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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