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会委托,担任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针对其出具的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本公司出具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之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意见》,同时本公司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
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
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业意见
已提交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