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
关于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鉴于:
1.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晨阳碳材”)100%股权。
2.上述交易完成后,晨阳碳材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时济宁碳素
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将
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并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
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
新泉自愿且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1.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保证向上市公司及
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为完成
本次交易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
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
魏新泉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
茂森、魏新泉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碳素集团、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魏新泉承诺并保证:若其
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
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之签署页)
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
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之签署页)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交易对方关于提供
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宫振
刘立明
毛宝金
巩茂森
魏新泉
201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