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上市公司名称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烯碳新材 证券代码
交易类型 购买√ 出售 □ 其他方式 □
是否构
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宫振、刘立明、毛宝金、巩茂森、 是√
交易对方 成关联
魏新泉 交易 否□
根据烯碳新材2014年度合并财务数据,晨阳股份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交
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如下: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项 目
判断构成重 (万元) (万元) (万元)
大资产重组 晨阳股份100%股权(a) 240,939.35 61,000.00 177,971.37
的依据 烯碳新材(b) 362,753.91 139,807.07 165,027.18
比例(c)=(a)/(b) 66.42% 43.63% 107.84%
注:晨阳股份的资产净额指标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取值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的成交金额。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是否属于
《重组办
是否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
法》第十二 否 是
金
条规定的借
壳重组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晨阳股份的 100%股权交易作价为 61,000.00
万元,烯碳新材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上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将直接持有晨阳股份的 100%股权。
为了提高整合绩效,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本次重组方
案简介 套资金不超过 61,000 万元,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77,905,491 股,配套资金总额
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配套资金中 29,990 万元用途募投项目投
资,2010 万元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剩余不超过 29,000 万元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
资金。
重组报告书材料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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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不
序号 项目 备注
适用
重组报告书文本是否符合 26 号《准则》第十条的要求。如涉及发
1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报告书还应包括 26 号《准则》第十一条所列 是
内容。
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的承诺和声明、通过重组预案
2 的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是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
重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
3 资产、业务注入的,应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 不适用
说明或文件。(如适用)
是否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核查意见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
4 是
应符合 26 号《准则》第十三条和《指引》的要求。
是否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至少应符合 26 号《准则》第十
5 是
四条的要求。
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符合 26 号《准则》第十六条的
6 是
要求。
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九条
和 26 号《准则》第十七条的要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
7 是
见;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时重组报告书要作出特别提
示。
购买资产应提供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符合《重
组办法》第十八条和 26 号《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如确实无法
8 不适用
提供的,应说明原因,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董事会讨论与分析
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进行《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三)款的重组,是否提
9 是
供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符合《重组办
10 是
法》第四十一条的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和自查报告。如与预案时报送的存
11 在差异,应重新按要求报送;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证券行为的,需向 是
本所提交符合 26 号《准则》第十八条要求的相关说明。
如果存在 128 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分举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本所提交相关说
12 明。(如适用)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如确实无法提供的,应说 不适用 未超过 20%
明原因,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
易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
13 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已取得 不适用
的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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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
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
14 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材料;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 是
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提供已取得的相应权属证书,以及具
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的说明材料。
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15 报告的,是否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提交注册会计师专项核 不适用
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是否说明相关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
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重大重组涉及新增股份的,如触及收购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
16 是
披露义务,还需提交并披露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17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重组报告书与预案情况对比表。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分立的重组是否已经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窗口
18 不适用
指导同意。(如适用)
19 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状态。 否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是/否/不
序号 项目 备注
适用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借壳重
否
1 组,计算原则是否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
如是,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 不适用
在控制权不变的情况下,向第三方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是否不低
2 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或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1 不适用
亿元人民币。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例是否不
3 否
超过交易总金额的 25%
结合对《准则第 26 号》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的实际情况,
逐项说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发行股
4 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结合对《准则第 26 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内 是
容进行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一
条的规定。
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
5 是
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
基于未来预期收益的估值方法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对所选取的评估
6 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 是
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预期收益的可实现性发表明确
意见。
结合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以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分析说明本次交易
7 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 是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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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
8 是
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
9 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 是
效发表明确意见。
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
10 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 是
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相关
11 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独立财务 是
顾问应当对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第二条的要
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
协议和前置条件是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交易合同应
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12 是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
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
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
约责任等条款。
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已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
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1)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
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应
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
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已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
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前,资产出售方必须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
13 企业应当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 是
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应当
为控股权。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
权利的,应当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
条件。
(3)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应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
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
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
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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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不
序号 项目 备注
适用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
1.1 是
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1.3 是
或者护照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1.4 是
披露
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是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
2.2 不适用
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是
3 交易对方的实力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
3.1 是
业中的地位
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
3.3 是
现金流量情况等
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 是
4.1 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
是
行政处罚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4.2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不存在
不适用
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是
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否
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是
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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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定向发行购买资
产、借壳重组等情况)
购买资产产品
预焙阳极不是
国家产业政策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否 鼓励范围,煤
1 焦油精深加工
产品为产业政
策鼓励范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 是
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 是
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实 是
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是
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是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
3.2 否
益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
3.3 是
应付账款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
3.4 是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
3.5 是
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
3.6 是
违法行为
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4.1 权属是否清晰 是
部分土地使用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土地使 权证书和房产
4.1.1 是
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证正在办理,
可顺利办妥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
是
4.1.2 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是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
4.1.3 是
并购入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
4.2
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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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是
4.2.2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是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
4.2.3 是
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标的资产股权结构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披露全部股东,及各股东
4.2.4 均追溯至其终极自然人股东或国资机构),是否全面、完整披露交 是
易标的的股权演变情况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 标的公司为股
4.2.5 不适用
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份有限公司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
4.2.6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是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如抵押、
是
4.3 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是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
4.4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是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
4.5 是
相关投资协议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否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不适用
4.6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不适用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是否在报告书中 不适用
如实披露
5 资产的独立性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
5.1 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 是
确定性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
5.2 是
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
6 是
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托境外中介
7 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 不适用
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
是
8 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9.1 购买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是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
9.2 是
两年以上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
9.3 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 是
划分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
是
9.4 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是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
是
差异
10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
不适用
影响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或者淘汰
11 是
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是
上市公司拟取得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信息
13 不适用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14 借壳重组判断
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是否占上
14.1 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 否
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收购人因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
14.2 不适用
的,判断借壳重组时是否合并计算
15 属于借壳重组的
借壳重组拟购买的资产对应的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是否均在 3
15.1 不适用
年以上
借壳重组拟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
15.2 不适用
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2000 万元
借壳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实现五分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15.3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 不适用
易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
等情况)
1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不适用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 不适用
2
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下降
3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产 不适用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 不适用
4
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不适用
上市公司拟出让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信息
5 不适用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向发行做出决议前
1.1 是
20 个交易日均价
1.2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易异常的情况 是
2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估方法 是
2.1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是
2.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是
2.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是
2.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 是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2.5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等重要评估参数
是
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
2.6 是
形资产的权属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
2.7 是
情况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年承担巨额减
2.8 是
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3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是
涉及资产评估(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是否遵循本所《信息披露
4
业务备忘录第 16 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预估值(或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的,披露增值的
4.1 是
主要项目及增值或减值的主要原因
评估值(预估值)或与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