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发展相应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适用人员,包含:
(一)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公司监事以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实施原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
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
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建立利润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机制;
(二)以岗定薪的原则,即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与公司发展规模相适应;
(四)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
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给予固定津贴人民币 8 万元(含税),不在公司担任
其他职务的董事每年给予的固定津贴不高于独立董事津贴(含税);不在公司担任其
他职务的监事每年给予固定津贴人民币 5 万元(含税);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照
其资历、所任岗位职责及公司对应该岗位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奖励标准执行;同时给
予其所任监事的固定津贴 1.8 万元。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
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包括基本
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按月发放,每年可调整一次,上述人员的年度工资范
围在人民币 20-100 万元之间。
薪酬收入是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依据董事及高管所在的职位、价值、能力、
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的年度总的薪资水平,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本薪酬:每月发放的固定金额的薪酬。一般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约定为
年薪的 50%-55%。
(二)绩效薪酬:是指根据每月绩效目标,结合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进行综
合考核后发放的绩效奖金。绩效工资的标准一般约定为年薪的 45%-50%。
绩效工资的基本规则为:绩效工资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工资根据公司月
度利润目标完成率和岗位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按月发放。
第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参考外
部市场调研数据确定一套基本薪酬,建立不同的基本薪酬序列,分别设立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
第九条 公司根据约定的考核目标及考核办法,每月月底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发放每月绩效工资。
第十条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孰高者确定。
第三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不同发展阶段而不断
变化,从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根据市场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盈利情况每年对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及年度绩效标准进
行审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参考同行业的薪酬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
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 条本薪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经董事会同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薪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