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伍仟万元人民币
●委托贷款期限:三年
●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30%计算
●担保: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该笔委托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为盘活资产,在保留银行信贷额度的基础上,合理有效地利用资金资源,降低财务成本。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或“本公司”)与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协商,决定以自有资金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向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伍仟万元人民币。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资金用于居巢经开区发展及区内中小企业帮扶。委托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30%计算。
委托贷款期限为三年。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该笔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15年 12月 2日与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二)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业经公司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本事项所涉及的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规定的董事会投资权限范围。
二、委托贷款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信用评级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交易各方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委托贷款对象为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企
业性质: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安徽省巢湖市旗山路与旗麓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陶晓红;注册资本:
26000万元;主营业务: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有收益权的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经营、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工业园区及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建设和运营管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融投资、与区内外企业合作投资和开发。股东为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人为巢湖市人民政府。
2、委托贷款对象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从事居巢经开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园区道路、公用工程、标准化厂房及园区公租房等;区内中小企业投资帮扶。
3、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4、委托贷款对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巢湖广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巢广会财字[2015]”第 45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4年 12月 31日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38388 万元,资产净额为 18679 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 13154万元、净利润为 1826万元。
截止 2015年 8月 31日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的资
产总额为 91742万元,资产净额为 25645万元,2015年 1-8月营业收入为 1500万元、净利润为 89万元。(未经审计)
三、担保方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贷款担保方为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 8月;公司类型: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巢湖市健康东路城管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强干;注册资本:92000万元;股权结构:巢湖市人民政府出资 82000 万元,安徽国元信托有限公司出资 10 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组织实施城镇建设,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矿山整治、造地、置换和开发复垦以及旅游等其他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受政府委托管理、监督政府性城镇建设项目资金,为城镇建设筹集资金,房地产销售。
担保方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巢湖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方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由巢湖市人民政府所属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双方实际控制人均为巢湖市人民政府。
四、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包括资金和收益等各个方面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对本公司的资金周转不产生重大影响,且可增加公司利息收入。
五、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和解决措施
本次委托贷款由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六、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除本笔委托贷款外,无其他委托贷
款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委托贷款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12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