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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关于兰溪市人民政府对兰溪市污水处理厂整体征收回购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03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兰溪市人民政府对兰溪市污水处理厂 
整体征收回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要内容 
    被整体征收回购标的: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兰溪市毕家村的兰溪市污水处理厂整体,即征收兰溪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资产及劳动力。
    回购价格:6,995.41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因兰溪市城市发展规划的调整及兰溪市“五水共治”项目建设的需要,本公司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溪市人民政府征收回购决定书》,同意其整体征收回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水务公司”)所属的兰溪市污水处理厂。
    2015年 11月 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以 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兰溪市人民政府对兰溪市污水处理厂整体征收回购》的议案(详见公告临2015-048)。
    2015年 12月 1日,兰溪水务公司与兰溪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兰溪市人民政府对兰溪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征收回购协议》。
    上述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对方基本情况 
    兰溪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府前路 81号
    三、被整体征收回购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被整体征收回购标的
    1、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兰溪市毕家村的兰溪
    市污水处理厂,即征收兰溪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资产及劳动力。
    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 2010年 2月,注册资本 1亿元,法定代表人:曹文遴;公司持有 85%股权,兰溪市水务局持有 15%股权,经营范围: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8年 1月 19日);城市污水处理;中水回收;管道安装及维修;卫生设备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拥有兰溪市自来水厂、城区供水管网及兰溪市污水处理厂。
    兰溪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 4 万吨/日,2007 年建成投产,2010年由兰溪水务公司接收及管理,该厂出水执行一级 B 标准,目前已满负荷运行。
    此标的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重大财务承诺等或有事项。
    (二)被整体征收回购标的的评估情况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出具的坤元评报{2015}600号《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拟转让的资产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此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4年 12月31 日,根据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兰溪水务公司拟转让的与污水处理相关的资产组,具体包括存货、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因待估资产组预期收益无法合理预测,故不宜采用收益法;因公开市场中不存在与资产组相似的交易案例,故不宜采用市场法。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和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采用成本法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一、流动资产 78,515.39   78,515.39
    二、非流动资产 59,943,083.35 63,300,066.92 3,356,983.57 5.60 
    建筑类固定资产 31,574,118.67 32,542,300.00 968,181.33 3.07 
    设备类类固定资产 25,529,857.76 27,918,660.00 2,388,802.24 9.36 
    在建工程 2,839,106.92 2,839,106.92 
    资产总计 60,021,598.74 63,378,582.31 3,356,983.57 5.59
    四、兰溪市政府整体征收回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为位于兰溪市毕家村的兰溪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整
    体,即征收兰溪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资产及劳动力。
    (二)征收回购价格确定为人民币 6,995.41万元,即对《资产评
    估报告》中所列资产作价 6,964.04万元,以及评估基准日到 2015年
    10月 31日增加资产价格 31.37万元合计确定。
    (三)付款方式为兰溪市政府方在《回购协议》生效后十日内,
    向兰溪水务公司支付 80%的回购首款即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玖拾陆万叁仟叁佰元(¥5,596.33万元);余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玖拾
    玖万零捌佰元(¥1,399.08 万元)待资产移交后十日内全部支付给
    兰溪水务公司。资产移交手续在首款支付后的七日内由双方相互配合完成。
    (四)征收回购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自资产移交日起,兰溪市
    政府方承继聘用兰溪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全部在册员工。
    (五)有关税费的负担:在本协议项下征收回购的过程中,协议
    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六)其他约定事项:
    1、在《兰溪市水务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涉及兰溪水务公司与
    兰溪污水处理相关的权利或义务自资产移交手续完成后相应终止。
    2、自资产移交日的次月起,兰溪市政府方委托兰溪水务公司收
    取污水处理费。兰溪水务公司方收取污水处理费后,按月划转至兰溪市政府方指定的污水处理费专户。委托征收污水处理费相关事宜,依据浙财综[2015]39号《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方另行签订《污水处理费委托收取协议》予以明确。
    3、自资产移交日起,兰溪水务公司不再拥有位于兰溪市毕家村
    的兰溪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厂区(面积 74,036.9 平方米)土地的租赁
    使用权,相应土地租赁协议终止,并不再缴纳该部分土地的租金和土地使用税。
    (七)争议的解决:
    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在以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
    议应继续履行。
    (八)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字、加盖公章并经双方权力机构审批同意后生效。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兰溪市人民政府整体征收回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溪水务公司所属的兰溪市污水处理厂,有利于兰溪水务公司集中精力做好兰溪自来水项目。按照征收回购协议中的回购价格,本次政府征收回购预计为公司 2015年带来收益约 800万元,具体以年度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坤元评报{2015}600号《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拟转让的资
    产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七、报备文件
    1、经董事签字的公司六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2、《兰溪市人民政府对兰溪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征收回购协
    议》;
    3、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溪市人民政府征收回购决定书》。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2月 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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