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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关于收到中国结算公司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0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结算公司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2015年 11月 27日出具的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书《关于暂停非现场开户业务资格的决定》(〔2015〕3 号),内容如下:
    因公司未经中国结算公司同意即开展非现场开户创新业务,该行为违反了《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关于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为投资者非现场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开户代理机构采用《暂行办法》规定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开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的,应获中国结算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的规定。
    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六十七条、《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国结算公司对我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在 2015年 11月 28日至 2015年 12月 27日期间,暂停公司的非现场开户业务资格,不得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 A股、B 股、封闭式基金账户新开户业务。如果对自律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公司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期间,上述自律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中国结算公司的要求执行自律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审慎开展各项创新业务。上述决定未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其他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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