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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股份:关于电子发票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01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电子发票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
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及其政策解读。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
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
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
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
要作用。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
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
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
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
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
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
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
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六、上述工作安排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扩大
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的应用区域范围,确认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对
于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具有积极作用。
    此次电子发票推广政策的发布,有利于我公司的电子发票业务在更多的区域和行
业的拓展,对于我公司电子发票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本公司经营业绩的
提升尚不能带来直接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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