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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
公告日期:2015-09-2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
  〔2015〕34号
  当事人:唐汉博,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唐汉博操纵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发展)股票价格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唐汉博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唐汉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汉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2年5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以下简称控制期间),“陈某学”、“戴某君”、“胡某贤”、“刘某凇”、“闵某杰”、“苏某峰”、“王某华”、“杨某”、“杨某庆”、“袁某金”、“袁某林”、“朱某”等1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为唐汉博。
  控制期间内,账户组下单所使用的电脑、下单地址、下单硬盘序列号高度重合,在同一时段频繁共用相同地址下单,银证转账地址高度重合,资金关联度高,交易股票品种类似。同时,唐汉博本人证券账户与账户组其他账户存在下单地址重合和交替下单情形,多数涉案账户资金直接来源于唐汉博账户,部分涉案资金的用途及归属指向唐汉博,部分涉案银行账户预留联系方式为唐汉博手机,部分涉案银行账户网银划转地址与唐汉博账户重合。结合人员关系、账户组在亚洲大酒店下单时点与唐汉博及相关人员的入住记录完全匹配,“杨某”账户为唐汉博所借用等证据,足以认定唐汉博控制“陈某学”、“戴某君”、“胡某贤”、“刘某凇”、“闵某杰”、“苏某峰”、“王某华”、“杨某”、“杨某庆”、“袁某金”、“袁某林”、“朱某”等12个证券账户。
  二、唐汉博控制使用账户组,在2012年8月1日至13日、9月6日至10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内,4次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银基发展”股票价格,获利共计252.89万元。
  (一)第1次操纵
  1.8月1日至8月2日为建仓阶段。
  8月1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275.45万股(均为第一档),全部成交,买入均价为3.50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16.85%,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均为3.50元。
  8月2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693.67万股,撤单465.23万股,成交228.44万股,买入均价为3.52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14.26%,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为3.50元和3.53元。
  2.8月3日为影响股价阶段。
  8月3日,账户组期初持股1,432.79万股(占流通股1.24%),全天共申报买入2,121万股,撤单169.73万股,成交1,876.27万股,买入均价为3.60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54.43%(当日市场其他投资者买入成交量最高为403.25万股,占比11.70%),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为3.52元和3.70元,上涨5.11%。当日“银基发展”市场成交量为3,447.26万股,较前日上涨115.20%。
  当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41笔,成交35笔。成交的35笔买入申报中: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33笔(占94.29%),申报买入并成交1,830.29万股(占97.55%);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21笔(占60%),申报买入并成交1,096万股(占58.41%);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33笔(占94.29%),申报买入并成交1,830.29万股(占97.55%);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29笔(占82.86%),申报买入并成交1,580.29万股(占84.23%);最高申报价格比申报前卖一价和申报前成交价均高出23个档位。期间,除14:11:36以3.56元申报买入22万股(占市场同档位申报总量的62.39%,未成交)之外,市场无其他同档位买入申报。
  从成交情况来看,账户组以不断升高的申报价格与申报价格以下的卖单成交,逐步抬高股价。以13:14:20至14:56:59期间为例,市场成交价从3.49元上升至3.72元。
  账户组还以低价(4-7档)申报买入4笔共计80万股,全部未成交。该申报在影响股价上升过程中不可能成交,但却在较低档位形成大量申报,在即时行情中显现,意图影响投资者判断。
  3.8月6日9:35-13:52为卖出获利阶段。
  期间,账户组共申报卖出4,840.12万股,撤单3,304.83万股,成交1,535.28万股,卖出均价为3.67元,占市场当日卖出成交量的55.82%。
  账户组卖出过程中为稳定股价,在10:13-10:38期间以第一档和第二档价格共7笔申报买入69.2万股,撤单44.7万股,成交24.5万股;在10:49-10:50期间以远低于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共35笔申报买入1,884.19万股,全部撤单未成交。
  (二)第2次操纵
  1.8月6日14:05-8月7日为建仓阶段。
  8月6日14:05-14:57,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18万股,撤单73万股,成交245万股,买入均价为3.73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8.9%,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3.72元。8月7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0万股,全部成交,买入均价为3.72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5.33%,无卖出申报,当天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均为3.71元。
  2.8月8日为影响股价阶段。
  8月8日,账户组期初持股2,093.28万股(占流通股1.81%),全天共申报买入1,120.45万股,撤单554.59万股,成交565.86万股,买入均价为3.73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32.86%(当日市场其他投资者买入成交量最高为68万股,占比3.95%),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为3.71元和3.76元,上涨1.35%。当日“银基发展”市场成交量为1,722.13万股,较前日上涨83.45%。
  当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26笔,成交15笔。成交的15笔买入申报中: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14笔(占93.33%),申报买入并成交565.16万股(占99.88%);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10笔(占66.67%),申报买入并成交356.93万股(占63.08%);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15笔(占100%),申报买入并成交565.86万股(占100%);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11笔(占73.33%),申报买入并成交444.86万股(占78.62%);最高申报价格比申报前卖一价和申报前成交价均高出12个档位。期间,除14:22:24以3.72元申报买入63.05万股(占市场同档位申报总量的98.64%,成交0.7万股)之外,市场无其他同档位买入申报。
  从成交情况来看,账户组以不断升高的申报价格与申报价格以下的卖单成交,逐步抬高股价,市场成交价从3.67元上升至3.76元(最高为3.78元)。
  账户组还以低于申报前卖一价的价格申报买入11笔共计367.52万股,全部撤单未成交。
  3.8月9日9:24-14:43为卖出获利阶段。
  期间,账户组共申报卖出1,818.77万股,撤单734.13万股,成交1,084.64万股,卖出均价为3.74元,占市场当日卖出成交量的41.06%。账户组卖出过程中为稳定股价,在9:24-14:04期间以第一档和第二档价格共11笔申报买入390.51万股,撤单247.39万股,成交143.12万股;在9:30-13:55期间以低于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共6笔申报买入348万股,全部撤单未成交。
  (三)第3次操纵
  1.8月9日14:47-14:59为建仓阶段。
  账户组共申报买入427万股,撤单37.18万股,成交316.15万股,买入均价为3.73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11.97%,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3.76元。
  2.8月10日为影响股价阶段。
  8月10日,账户组期初持股2,033.77万股(占流通股1.76%),全天共申报买入5,079.14万股,撤单3,216.34万股,成交1,639.79万股,买入均价为3.81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46.62%(当日市场其他投资者买入成交量最高为297万股,占8.44%),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为3.74元和3.85元,上涨2.94%。当日“银基发展”市场成交量为3,517.33万股,较前日上涨33.15%。
  当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57笔,成交34笔。成交的34笔买入申报中: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34笔(占100%),申报买入并成交1,639.79万股(占100%);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17笔(占50%),申报买入并成交976.09万股(占59.53%);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34笔(占100%),申报买入并成交1,639.79万股(占100%);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20笔(占58.82%),申报买入并成交1,078.95万股(占65.80%);最高申报价格比申报前卖一价高出7个档位,比申报前成交价高出8个档位。拉抬期间,账户组成交的34笔买入申报中,除14:57:29以3.86元申报买入50.85万股(占市场同档位申报总量的94.85%)之外,市场无其他同档位买入申报;全部157笔买入申报中,申报量占市场同档位买入申报总量90%以上的有92笔(占58.60%),50%以上的有125笔(占79.62%)。
  从成交情况来看,账户组以不断升高的申报价格与申报价格以下的卖单成交,逐步抬高股价,市场成交价从3.74元上升至3.85元。过程中,账户组还以低于申报前卖一价的价格申报买入91笔共计3,097.26万股,全部未成交。
  3.8月13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当日股票开盘价为3.83元。期间内,唐汉博账户组共申报卖出1,084.2万股,撤单375.8万股,成交708.4万股,卖出均价为3.81元,占市场当日卖出成交量的35.99%。账户组卖出过程中为稳定托高股价,在10:23-10:42期间以第一档和第二档价格共5笔申报买入210万股,撤单161.55万股,成交48.45万股。
  (四)第4次操纵
  1.9月6日14:15-14:21为建仓阶段。
  账户组共申报买入243万股,撤单43万股,成交200万股,买入均价为3.78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15.32%,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3.79元。
  2.9月7日为影响股价阶段。
  9月7日,账户组期初持股2,445.77万股(占流通股2.12%),全天共申报买入3,531.80万股,撤单1,609.93万股,成交1,921.87万股,买入均价为3.99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44.38%(当日市场其他投资者买入成交量最高为400万股,占9.24%),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为3.81元和4.06元,上涨6.56%,当日深成指上涨5.08%,偏离1.48%。当日“银基发展”市场成交量为4,330.10万股,较前日上涨231.73%。
  当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60笔,成交43笔。成交的43笔买入申报中: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40笔(占93.02%),申报买入并成交1,830.15万股(占95.23%);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18笔(占41.86%),申报买入并成交978.47万股(占50.91%);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38笔(占88.37%),申报买入并成交1,848.77万股(占96.20%);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24笔(占55.81%),申报买入并成交1,347.70万股(占70.12%);最高申报价格比申报前卖一价和申报前成交价均高出19个档位。账户组成交的43笔买入申报中,除13:53:08以3.96元申报买入34万股(占市场同档位申报总量的97.15%)、14:07:41以3.99元申报买入89.90万股(占市场同档位申报总量的95.95%)、14:56:24以4.06元申报买入60万股(占市场同档位申报总量的86.06%)之外,市场无其他同档位买入申报;全部60笔买入申报中,申报量与市场同档位买入申报总量占比全部在70%以上,其中占100%的有47笔(占78.33%)。
  从成交情况来看,账户组以不断升高的申报价格与申报价格以下的卖单成交,逐步抬高股价,市场成交价从3.84元上升至4.07元。
  3.9月10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当日,账户组共申报卖出1,127.57万股,撤单159.52万股,成交933.19万股,卖出均价为4.06元,占市场当日卖出成交量的36.22%。当日,账户组之间成交243.29万股,占当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的86.28%,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9.44%。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交易地址、交易所计算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操纵期间内,唐汉博通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银基发展”股票价格,获利252.89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唐汉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52.89万元,并处以1,264.4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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