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含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贯彻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7.1 条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
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zqb@icbase.com
互动电话:027-59417345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本次选举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一)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马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0,139,962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3.8839%;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40,739,9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0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0,139,962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3.883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0.0000%。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以下选举非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
1.1 选举赵马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39,9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39,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39,9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2 选举胡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39,9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39,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39,9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3 选举胡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39,9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39,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39,9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4 选举王晓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39,9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39,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39,9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5 选举侯红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39,9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39,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39,9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以下选举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
2.1 选举李定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39,9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39,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39,9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2 选举田志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39,9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39,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39,9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3 选举刘启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39,9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39,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39,9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张小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将与公司 2015 年第一次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夏盼女士、袁园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
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139,962 股,其中
赞成票 130,139,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0,739,96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姚远、张亚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201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