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再次申请继续停牌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资
产 重 组 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 公 告 了 《 关 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停 牌 公 告 》
(2015-052),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烯碳新材,证券代码:000511)
自2015年8月20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5年9月19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
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57)。2015年11月1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申请继续停牌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5-073)。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每5个交易日
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由于公司重组停牌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就
继续筹划相关事项及申请继续停牌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
序,故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1月30日分别召开董事会第九届
十四次会议和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该议案获批准后,公司股
票自2015年12月1日起继续停牌,并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26
号准则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向控股股东之外的第三方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为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
等,收购资产的产品包括石墨阳极、炭黑油、高端人造沥青、锂电池负
极材料、活性碳微球、中间相沥青碳纤维、石墨烯复合材料等,收购资
产年销售额约20亿元。
二、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做的工作
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积极与拟重组方及相关中介机构沟通、
协调重组有关事项,
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联
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
计评估、专项核查等各项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基本完成标的资
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同时按照《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
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和申报,并对其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三、延期复牌的原因
截至目前,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基本确定交易框架方案,即公司以发
行股份方式购买相关标的公司股权资产,重组各项工作正在推进实施过
程中,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问题需要与交易对方及有关方
面进行充分的协调和沟通,且标的资产子公司较多,尽职调查、审计、
评估等工作量较大。鉴于上述相关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公司预计不能在
原预定的时间内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为确保本次重组工作申
报、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特申请
延期复牌。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及预计复牌时间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以及相关各方将继续推进重组涉及的各项工
作,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
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披露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要求的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
露相关事项,公司将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并股票复牌,同
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内不再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
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