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山推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01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收到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田庄煤矿因与公司、山推道路机械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
起上诉。最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5
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
    二、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田庄煤矿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发区王因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鲁守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山推道路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文吉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位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已建成投产的山推重工事业园道路机械联
合厂房、金属成型第二工厂厂房因山东省田庄煤矿5602工作面开采(煤炭)造成不同程
度毁损,2013年9月9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诉讼请求
金额合计32,453万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13-041号的临时公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3年10月31日,本诉进行第一次法庭审理,公司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送本
公司的上述诉讼被告山东省田庄煤矿的《民事反诉状》,山东省田庄煤矿向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反诉本公司妨害其依法行使采矿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34,481.47万元,
同时要求公司返还为恢复生产从山东省田庄煤矿处借支的2,000万元,案件反诉诉讼费用
由公司承担。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13-051号的临时公告《山推
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就公司与山东省田庄煤矿发
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判决山东省田庄煤矿赔偿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推道路机械有限公司各种损失
合计25,478.93万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15-001号的临时公告《山
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山东省田庄煤矿所提交《民
事上诉状》,山东省田庄煤矿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之判决结果,
就公司与山东省田庄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内容详
见 公 司 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 2015-002 号的临时公告《山推工程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四、本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
    根据最高院送达的(2015)民一终字第 1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对双方责任的认定,需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一审法院已查明的其他
相关事实综合予以判定。
    (二)对于山推股份公司财产损失的认定问题,相关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三)对于山东省田庄煤矿的反诉问题,一审认定山东省田庄煤矿部分反诉情况与
本诉之间无直接联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有误,应予纠正。同时,山东省田庄煤矿在一
审中就其损失申请了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相关事实不清。
    综上,最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1、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初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山东省田庄煤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772,656.00 元予以退还。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进入法院的重审程序,目前尚不能确定重审审理结果,因此,本案的最终结果
和执行情况尚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
聘请的律师将积极应对法院重审程序,本案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
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 112 号。
    特此公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