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飞马国际,证券代码:002210)将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因拟筹划重大事
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飞马国际,证券代码:002210)自 2015 年 7 月 3 日
开市起停牌。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司确定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披露
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59),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7 月 31 日开市时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经公司与有关各方审慎研究,确定本次重组方案为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并按照有关要求制作了重组报告书(草案)申报初稿,筹
划主体工作已基本完成。但鉴于近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黄壮勉先
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详见公告:2015-086),根据相关规定,公
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平稳,盈利能力持续增强。但是供应链管理行业
竞争激烈,公司一直寻找通过并购方式切入其他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行业,推动
公司多元化发展战略。
公司筹划本次重组是基于长期发展战略的考虑,通过实施本次重组,公司主
营业务将进一步拓展至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领域,实现双主业发展,进一步提高
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奠定更加厚实基础。
二、公司在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工作
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相关事宜。截至本
公告日,本次重组主要相关工作情况如下:
1、公司聘请并组织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对本次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展开了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2、公司与各标的公司及其股东进行并购洽谈,达成了交易意向。
3、根据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情况,经公司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和各中介
机构反复研究论证,本次重组方案确定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并按照有关要求制作了重组报告书(草案)申报初稿。
(二)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的有关规定,停牌期间,公司充分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并提示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不确定性风险。详见公
司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自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以来,公司按相关规定组织中介机构积极开展对标
的公司尽职调查工作,与各标的方及其股东进行并购洽谈,积极筹备重组事项申
报材料等。但鉴于近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黄壮勉先生收到中国证
监会《调查通知书》,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组。
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在未
来的经营和发展中,将积极发挥现有优势并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
布局,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保障公司稳定、
可持续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价值。
公司董事会对终止本次重组表示遗憾,对因本次停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
便深表歉意,并对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
四、公司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自终止本次重组公告
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公司股票复牌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证券代码:002210)将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六、其他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