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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27
                                                                   独立董事意见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特钢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及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选举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拟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陈鲁
平女士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学历、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胜任拟聘岗位,
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人选,并将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双方拟签署的《金
融服务协议》的事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
成本和融资风险。
    公司根据财务公司出具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
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关于
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
司的分析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状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事前向独
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
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上述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怀世、王琳、陈金坡
                                                             2015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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