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提案》的决议,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绍兴分行)、绍兴钱清小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城市建设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公司委托浙商银行绍兴分行向小城市建设公司提供4亿元贷款,委托贷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委托贷款年利率为6.72%(详见公司于2014年
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临2014-048号公告)。
2015年11月25日,公司如期收回小城市建设公司委托贷款本金4亿元,并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结清相应利息,该笔委托贷款未出现逾期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0元,委托贷款余额为2亿元,上述两项合计为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8%。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