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同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均为被告。
?公司与辽宁森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无债权债务纠纷,也无担保关系。公司已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涉案的金额:未分配利润 43887230.4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2015年 11月 24日,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收到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2015)
本民二初字第 00036号】及传票,辽宁森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诉本溪满族自治县同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方大特钢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辽宁森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森能”)
2、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同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
简称“同达铁选”)、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辽宁森能未分配利润 43887230.48 元及逾期支付利
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律师代理费 335400 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2011 年,辽宁森能与方大特钢共同出资收购同达铁选,辽宁森能持有同达铁选 30%股权,方大特钢持有 70%股权。2013年 3月 15日,辽宁森能与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同达铁选利润分配达成股东会决议:以 2013 年 2 月累计未分配146,290,768.28 元作为利润分配基数,按股东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投资
比例为 70%,应分得利润 102,403,537.80元;辽宁森能投资比例为 30%,应分得
利润 43,887,230.48元。本次股利在分配一年之后支付。
2013年 6月,辽宁森能将同达铁选 30%股权转让给公司。至起诉前,同达铁选未支付上述款项。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目前,原告辽宁森能诉同达铁选、方大特钢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已由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传票,要求公司2015年 12月 18日出庭应诉。
原告辽宁森能 2015年 11月 12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同达铁选、方大特钢银行存款 5000 万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当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5)
本民二初字第 00036-1号】,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同达铁选、方大特钢银行存款五千万元或等值财产。
2015年 11月 23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5000万元。
201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对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方大特钢、同达铁选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同达铁选的利润分配事项应由其自行承担,公司与辽宁森能无债权债务纠纷,也无担保关系。公司依法请求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公司银行存款 5000万元的冻结、查封。
四、是否存在因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和了解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2015)本民二
初字第 00036号】
2、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本民二初字第 00036-1
号】
4、方大特钢《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