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北新路桥: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26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否决议案,议案二《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 A 组团
项目的议案》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4 日 15:00 至 11 月 25 日 15:00。
    (3)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北新路
桥公司 17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55,269,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02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55,257,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5.800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
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5,257,5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2%;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1122%;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7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 A 组团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2%;
反对 254,968,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1122%;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7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未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兵团建工集团”)对上述议案的内部决策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故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待兵团建工集团内部决策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公司拟
将此议案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关于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5,257,5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2%;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1122%;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7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 2015 年 11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本公司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继乾、姜黎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