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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冠A: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24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7日及2015年11月19日在《证
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
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5-07010)、《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7013),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二)会议召集人: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2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1月2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一
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李尔龙 先生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5年11月17日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为
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依法聘请的见证律师;本公
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190,273,43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210%。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181,761,50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9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8,511,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2.0219%。
    (二)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190,000,305 股,占公
  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43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181,488,376 股,占
  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22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8,511,929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11%。
          (三)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273,132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31,332,585 股,占
  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反对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比     反对             弃权
                           同意(股)                      比例                例
               (股)                    例(%) (股)             (股)
                                                           (%)             (%)
  与会
             190,273,437   190,273,43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
 其中:
            190,000,305     190,000,3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A 股股东
 B 股股
               273,132         273,1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持股 5%
               8,791,547       8,791,54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以下股东
 其中:
               8,518,415       8,518,41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A 股股东
 B 股股
                 273,132        273,1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股)         (股)       例(%)     (股)   例(%)    (股)      例(%)
   与会
              190,273,437   190,273,43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
  其中:
              190,000,305   190,000,005     99.9999         0     0.0000       300      0.0001
 A 股股东
 B 股股东        273,132       273,1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5%以
               8,791,547      8,791,247     99.9966         0     0.0000        0       0.0034
  下股东
  其中:        8,518,415                    99.9965        0     0.0000       300      0.0035
                               8,518,115
A 股股东
 B 股股东      273,132     273,1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
 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钱昱婷律师、薛常青律师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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