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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24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2日—2015年11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上午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
月22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6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698号)。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李壮
    7、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事项已经公司2015年11月5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92)、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15
年1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
报》刊载。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141,951,0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163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5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1,965,592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7.143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5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63,916,67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3070%。其中,中小投资者 456 人(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出席 45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7,648,46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4957%。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
席了会议。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1 关于选举刘永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3,100,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9%,
通过选举。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832,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2865%。
    1.2 关于选举王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732,0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73%,
通过选举。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463,8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5139%。
    1.3 关于选举陈家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725,7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35%,
通过选举。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457,5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5006%。
    1.4 关于选举吕书国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598,5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59%,
通过选举。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330,3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23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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