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
优先股发行方式和平安资管认购比例的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和 2014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2015 年 7 月 15 日和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将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决议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除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作前述延长外,关于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相关内容不变。
根据上述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关于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的主
要条款,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包括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简称“平安资管”)在内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
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其中,平安资管承诺以与其他发行对象相
同的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参与认购,认购比例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60%。本
次非公开发行可以采取单次发行或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方式。同时,为了提高
决策效率、把握市场时机,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
事长、行长或董事会秘书,单独或共同全权处理以下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
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方式和发行对
象、董事会前已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比例等。
为进一步明确本次优先股发行方式和平安资管认购比例,根据上述授权,公
司综合考虑自身资本安排、优先股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采取单次发行的方式,平安资管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比例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8%。
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
次发行后续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