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美庆)
〔2015〕56号
当事人:吕美庆,男,1957年9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吕美庆操纵股价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吕美庆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并复核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吕美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1月至3月,吕美庆以自有资金及向他人融入资金,操控“邱某华”等16个自然人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采取连续集中交易及在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等方式买卖“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等3支股票,累计获利12,748,951.23元。
一、涉案账户组交易“西安饮食”情况
2013年2月6日至3月1日,涉案账户组买入“西安饮食”45,480,029股,卖出45,480,029股。2013年2月6日至3月1日共13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均曾交易“西安饮食”。涉案账户组交易“西安饮食”的比重超过19%的有9天,平均比重为21.67%,2013年2月20日涉案账户组交易比重达到46.57%。2013年2月18日至2月28日的9个交易日中,有7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西安饮食”,总量达到9,864,826股。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西安饮食”的比重平均为8.44%,2013年2月20日达到17.72%。自2013年2月6日,涉案账户组开始持有“西安饮食”,2013年2月20日涉案账户组持有“西安饮食”流通股的比例上升至8.55%;2013年2月6日到3月1日间有4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持有“西安饮食”流通股的比例超过5%。
2013年2月6日至3月1日,涉案账户组连续交易“西安饮食”、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西安饮食”,致使“西安饮食”股价从2013年2月6日的6.20元(收盘价)上升至2013年2月25日的6.92元(收盘价)。从2013年2月6日至2月25日,该股累计涨幅11.61%,同期深成指累计下跌5.85%,偏离17.46个百分点,同期行业(旅游酒店)板块累计下跌0.41%,偏离12.02个百分点。2013年2月26日至3月1日,账户组以卖出为主并伴有自买自卖交易;在该阶段,该股股价从2月26日的6.86元(收盘价)跌至3月4日6.22元(收盘价),跌幅为9.33%。
二、涉案账户组交易“龙星化工”情况
2013年1月30日至3月7日,涉案账户组买入“龙星化工”73,246,126股,卖出73,246,126股。2013年1月30日至3月7日共22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交易“龙星化工”的有19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交易比重超过15%的有14天,交易比重超过20%的10天,交易比重平均为19.76%,2013年2月26日涉案账户组交易比重达到33.62%。2013年2月18日至3月6日的13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龙星化工”,总量达到9,444,289股。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龙星化工”的比重平均为4.11%,2013年2月26日达到10.67%。自2013年1月30日,涉案账户组开始持有“龙星化工”,2013年2月25日涉案账户组持有“龙星化工”流通股的比例上升至11.76%;2013年1月30日至3月7日间有8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持有“龙星化工”流通股的比例超过5%。
2013年1月30日至3月7日,涉案账户组连续交易“龙星化工”、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龙星化工”,致使“龙星化工”股价从2013年1月30日的5.03元(收盘价)上升至2013年2月27日的6.29元(收盘价)。从2013年1月30日至2月27日,该股累计涨幅25.05%,同期深成指累计下跌4.61%,偏离29.66个百分点,同期行业(化工化纤)板块累计上涨1.75%,偏离23.3个百分点。2013年2月28日至3月7日,账户组以卖出为主并伴有自买自卖交易,在该阶段,该股股价从6.15元(收盘价)跌至5.73元(收盘价),跌幅为6.83%。
三、涉案账户组交易“大通燃气”情况
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涉案账户组买入“大通燃气”44,546,131股,卖出44,546,131股。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共9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均有交易“大通燃气”。涉案账户组交易比重超过20%的有7天,交易比重平均为26.72%,2013年1月31日涉案账户组交易比重达到45.85%。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的9个交易日中,有7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大通燃气”,总量达到11,942,080股。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大通燃气”的比重平均为8.16%,2013年1月31日达到21.86%。自2013年1月29日,涉案账户组开始持有“大通燃气”,2013年1月31日涉案账户组持有“大通燃气”流通股的比例上升至6.52%;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间有2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持有“大通燃气”流通股的比例超过5%。
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连续交易“大通燃气”、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大通燃气”,致使“大通燃气”股价从2013年1月29日的6.40元(收盘价)上升至2月5日的7.12元(收盘价),涨幅11.25%,同期深成指累计上涨2.49%,偏离8.76个百分点,同期行业(供水供气)板块累计上涨2.29%,偏离8.96个百分点。2013年2月6日至2月7日,账户组以卖出为主并伴有自买自卖交易,在该阶段,该股股价从6.97元(收盘价)跌至6.80元(收盘价),跌幅为2.44%。2013年2月8日,账户组卖出剩余的991,770股。
以上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涉案人员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涉案账户委托下单IP、MAC记录,涉案账户交易记录以及相关账户借用配资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美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吕美庆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中否认吕美庆操控涉案账户组交易股票操纵股价,请求对吕美庆免予处罚。经复核,根据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涉案账户组委托下单IP、MAC记录,涉案账户组交易记录以及账户借用配资协议和涉案人员关联关系等证据与事实,吕美庆在违法行为期间对“邱某华”等16个自然人账户具有控制权;根据涉案账户组在违法行为期间买卖3支股票数量、交易比重,涉案账户组持股占3支股票流通股比例,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3支股票数量比例,以及违法行为期间3支股票价格涨幅与大盘、行业板块的偏离度情况判断,吕美庆利用自有资金和融入资金,操控涉案账户组以连续交易和在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的方式大量买卖“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的行为,对相关股票成交价量造成重要影响,构成市场操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吕美庆违法所得12,748,951.23元,并处以12,748,951.2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