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担保申请
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
任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
纳担保费用的。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
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
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
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
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
(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
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
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
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
《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
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具体做好以下工
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
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六)对于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公
司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财务部与公司法律部门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
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
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
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第三十四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
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
件及时报送深圳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
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
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