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二)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6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西安绿地假日酒店翠玉厅 1 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涛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9 人 , 代 表 股 份 218,873,2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2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
股份 218,858,9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2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6 人 , 代 表 股 份 18,805,0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
份 18,790,7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18,873,219 股,占有效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805,072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持有 5%股份
以下有效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
2、关于修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18,873,219 股,占有效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805,072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持有 5%股份
以下有效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
3、关于修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18,873,219 股,占有效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805,072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持有 5%股份
以下有效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
4、关于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支行授信增至 7.8 亿元及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项授信提供质押担
保的议案
同意 218,873,219 股,占有效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805,072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持有 5%股份
以下有效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俊杰、李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
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材料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5.《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