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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诉广州博材燃料有限公司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17
债券简称:11桂东 01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 02           债券代码:122145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 
诉广州博材燃料有限公司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原告钦州永盛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预付货款 64,805,014元、资金占用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我公司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我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 70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 12月 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钦州永盛”)就与广州博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钦州永盛退还预付货款 64,805,014 元、赔偿资金占用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 2015年 4月 4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公告》)。2015 年 4 月 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2015年 6月 2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审审理已终结。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钦州永盛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 702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如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博材燃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退还预付货款
    64,805,014元;
    二、被告广州博材燃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
    利息计算方法:以 64,805,014元为计算基数,从 2014年 3月 2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 379,269元,由被告广州博材燃料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计入欠款中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各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本次诉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 702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1月 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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