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聘任高级管理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徐安龙、李智钦、李学军、解传明、李贤、刘新礼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3.同意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独立董事: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李耀忠张惠宁王宁刚
英力特: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下载公告) |
---|
公告日期:2015-11-14 |
|
附件:公告原文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