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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12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
4、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
       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1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15:00至2015年11月12日15:00的任意
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 1 号楼 1 楼会议
      室
3、   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军红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5,472,7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559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2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960,24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0.8719%。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230,5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55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718,09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6.8706%。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人,代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6,242,15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001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242,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0014%。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企业现金管理平台服务暨对外
    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
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55,137,43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55%;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49,230,59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
意5,906,840股;
       反对335,31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5%;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335,310
股;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624,93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230%;反对 335,310 股,
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770%;弃权 0 股,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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