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做出独立判断,
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银行办理资产抵押借款事项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融资需
求,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生
产经营正常,不能偿还借款可能性小,风险可控,我们同意该资产抵押贷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
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欧秋生 赵晓光 徐虹
201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