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2002年7月2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法国铝业公司合作组建中外合资公司的议案》,并与2002年7月27日下午在北京与法国铝业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意向书》(详细内容请查阅2002年7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根据《合作协议意向书》的规定:“意向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经双方同意后,意向书有效期可以延期。” 鉴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意向书》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并将于2003年7月27日届满,且双方希望继续在意向书设立的框架内继续合作,2003年7月7日下午,我公司与法国铝业公司在兰州签订了《合作协议备忘录》,其主要内容:同意将该《合作协议意向书》有效期延长一年,并相应修订工作时间表,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3年7月7日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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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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