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于 2015 年 7 月 6 日
至 10 日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海钢联”)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近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上
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5〕68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担保事项未披露
2013 年 12 月 16 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简称“钢银电商”)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同意本公司为建行小
企业集群方案合作客户在建行申请授信额度时提供壹亿元第三方责
任担保”的议案。12 月 25 日,钢银电商取消了该议案的实施计划,
议案最终未实施。该担保议案及后续进展情况公司未予以披露。
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年报担保余额披露不准确
2013 年年报中,你公司披露期末担保余额为 7,800 万元。担保明
细显示,公司本期实际发生的担保期末余额分别为 5,090.88 万元和
3,000 万元,合计应为 8,090.88 万元。年报担保余额披露不准确。
2014 年年报中,你公司披露期末担保余额为 5,090.88 万元。担
保明细显示,公司本期实际发生的担保期末余额为 5,071.48 万元。年
报担保余额披露不准确。
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责令你公司
予以改正,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深入查找不足,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
习证券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经你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的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
及整改要求,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
施,并向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
露。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