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版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
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
经历、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审阅相关人员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存在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现象,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刘永强、王进、陈家会、吕书国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当前整体经济形势及证券市场环境等客
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重组各方协商一致所做出的决定,并签署了《终止重组
意向协议》,各方相互不负有也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附
随义务和责任。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为保护上市公司和
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审慎研究,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独立董事:刘玉平、刘庆林、宋希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