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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06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东数控”)于2015年11月5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签署的《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上述各方经友好协商,就终止一致行动关系签署协议。
    一、一致行动承诺情况
    2006年8月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
金签署了《协议书》,约定:“1、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共同提名股份公司董事、监
事候选人;2、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3、协议各方一致同
意根据各方事先确定的一致的投票意见对股东大会议案进行投票,或将所持有的
表决权不作投票指示委托给协议各方中的一方进行投票;4、本协议有效期内,任
何一方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公司股份需取得其他各方同意函;5、本协议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应赔
偿因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相关情况
    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经过友好协商和沟通,于2015年11月5日签署
《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同意解除上述《协议书》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
动关系解除后,各当事人作为公司股东,各自依法并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
度,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15年10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624,000    16.46%
   2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6,649,486    11.92%
   3                    汤世贤                    28,994,725    9.43%
   4                    高鹤鸣                    15,118,672    4.92%
   5                     李壮                     5,318,416     1.73%
   6                    刘传金                    5,146,185     1.67%
   7                    宣家鑫                    4,061,700     1.32%
   8                    蒋国泉                    1,412,900     0.46%
         上海馨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馨德资产-
   9                                               940,700      0.31%
                     永鑫 1 号基金
   10                   黄忠和                     855,200      0.28%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各股东根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四、公司董事会意见
    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均不在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任职,且于2015
年11月5日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已不再是
华东数控的实际控制人。鉴于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名的四位董事候
选人尚未通过股东大会选举,高金科技目前的持股比例为16.46%,并不能控制股
东大会,因此,目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五、保荐机构意见
    汤世贤、李壮已辞去在公司的董事职务,且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
于2015年11月5日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已
不再是华东数控的实际控制人。鉴于高金科技提名的四位董事候选人尚未通过公
司股东大会,高金科技目前的持股比例为16.46%,并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因此经
核查,目前华东数控无实际控制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事务所意见
    1、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等4人签署的《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系各
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2、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等4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自《解除一致行动
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不再是华东数控的实际
控制人。
    3、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华东数控无实际控制人。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解除
一致行动协议事宜的法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核查意见》
    3、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解
除一致行动协议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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