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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为子公司借款及股权回购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06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5-114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借款及股权回购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
    弘投资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
    保金额为139,500万元,本次为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担保金额
    为500万元。截至本公告前,公司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52,275万元,为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系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进行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无逾期担保。
    ● 本 次 担 保 在 公 司 2014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公 司
    2015-2016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批准的担保发生额
    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弘投资”)系中弘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弘轩鼎
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轩”)系中弘投资子公司,
北京弘轩是公司“北京夏各庄一、二期项目”的开发主体。
    为加快推进“北京夏各庄一、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2015年
11月3日北京弘轩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大华”)、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签署了
《委托贷款合同》,平安大华委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川支行向本公司发放贷款139,50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年
利率11.78%。作为借款担保/质押,北京弘轩拟将持有的“北京夏各
庄一、二期项目”在建工程及其土地抵押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公司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弘弘庆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将持有的“北京夏各庄三期项目”土地抵押给重
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中弘投资拟将其持有的北
京弘轩49%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平安大华,同时在上述贷款到期日
中弘投资以500万元的价格向平安大华回购北京弘轩49%股权,在平
安大华持股期间北京中弘按11.78%费率向平安大华支付股权维持
费;中弘投资将剩余51%股权质押给平安大华。中弘投资本次对北京
弘轩49%股权进行转让及回购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是北京弘轩本次
借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公司拟为北京弘轩上述借款、为中弘投资上述股权回购提供
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平安大华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此笔担保在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5-2016
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批准的担保发生额度范围内,无需另
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一: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6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 年 4 月 2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 83 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弘投资持有北京弘轩 100%股权。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北京弘轩资产总额 261,899.30
万元,净资产 18,606.33 万元,净利润-693.28 万元。目前该公司开
发的项目正在销售中。
    (二)被担保人二: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504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 年 11 月 0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 6 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本公司持有中弘投资 100%股权。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中弘投资资产总额
1,276,472.77 万元,净资产 131,079.46 万元,净利润 42,559.40 万
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情况
       担保方式: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合计担保金额:140,0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主债权、股权回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为履行担保合同
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拍卖费、合理的律师费及
差旅费)。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北京弘轩本次借款有助于增加开发资金,
加快推进“北京夏各庄一二期项目”的开发进程。
       2、董事会认为:中弘投资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弘轩为本
公司全资孙公司,经营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
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为 863,165 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61,471.39 万元的 153.73%。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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