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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03-07-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股权登记日:2003年7月15日;
    ●除息日:2003年7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3年7月23日。
    一、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3年5月21日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3年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分红派息:以2002年末总股本32100万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分配股利共计32,100,000元,尚余26,665,678.20元作为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200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02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0.10元。
    4、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对于法人股股东及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10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3年7月15日;
    2、除息日:2003年7月16日;
    3、红利发放日:2003年7月2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截止2003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发起人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地址:新疆阿克苏市健康路3号社保楼5楼;
    3、联系电话:0997-2125499;
    4、传真:0997-213084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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