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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四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5-11-06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四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湖北宜化关于担保的事项
发表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本次被担保的公司全部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宜化”或“公司”)的子公司。现应授信银行要求,本次授信
银行 2015 年向被担保的子公司贷款授信需由母公司湖北宜化为之
提供担保。本次贷款授信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能
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 公司为上述重要子公司银行授信 18,000 万元提供担保,
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上述担保。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
联交易,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事项。
    独立意见: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
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
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方案推进相关工作,
同意将上述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传刚        李守明      李齐放       王红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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