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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代表董事会行使贷款及贷款担保权限的决议
公告日期:2003-07-0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的规定,为提高公司融资效率,减少筹资成本,特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代表董事会行使贷款及贷款担保权限,具体内容如下:
  一、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一名副事长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贷款实行联签,代表董事会行使贷款权限:单笔贷款金额低于800万元(含800万元)的,授权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联签;单笔贷款金额超过800万元、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授权董事长、一名副事长和董事总经理三人联签;单笔贷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签字方为有效。
  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实行联签,代表董事会行使担保权限:
  1、单笔担保金额低于800万元(含800万元)的,授权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联签;单笔担保金额超过800万元、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授权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三人联签;单笔担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签字方为有效。
  2、控股公司的贷款担保按股东持股比例承担担保金额,担保权限比照前款执行。
  3、由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必须是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董事总经理有责任跟踪监督使用,督促按期归还,对发生担保贷款逾期不能归还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不再提供新的担保。
  4、公司对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共同享有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提供贷款担保权限的决议》同时废止。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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