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3-07-09
  致: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3年4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03年5月26日召开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将会议通知刊登在2003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因非典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03年5月26日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关于取消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03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定于2003年7月8日召开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在2003年6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经审查,公司发出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7月8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文彦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84,510,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5%。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1、《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2,109,999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5.33%;反对票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12,400,548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67%。
      2、《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2,200,357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5.43%;反对票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12,310,19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57%。
  3、《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2,109,999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5.32%;反对票90,358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弃权票12,310,19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57%。
  4、《公司2002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1,889,917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5.06%;反对票310,44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7%;弃权票12,310,19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57%。
  5、《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结果:同意票58,614,004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9.36%;反对票2,383,05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82%;弃权票23,513,493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7.82%。
  6、《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72,200,357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5.43%;反对票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12,310,19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57%。
  7、《关于续聘公司200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2,200,357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5.43%;反对票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12,310,19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57%。
  8、《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调整部分董事的议案》,同意师力、王辉、肖林、张明巨、周煜、肖伟、秦胜利辞去董事职务,增选叶长春、裴东平、涂帆、黄永平、王丹、赵建平、闭伟宁等七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赵建平、闭伟宁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逐一表决,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均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的同意票,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9、《关于调整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调整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同意刘琪、史秋生辞去监事职务,增选聂少成、张雪华等两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经逐一表决,上述两名监事候选人均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的同意票,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经验证,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投票和计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予以公布。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与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出的上述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方  芳
            刘慧玲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