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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3-07-09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第五届第九次董事会于2003年7月8日在晴川假日饭店2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公司监事列席,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文彦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叶长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二、关于调整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部分委员的议案;
    由于工作变动,师力先生、王辉先生、肖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经与公司董事协商,拟推荐叶长春先生、裴东平先生、赵建平先生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不再设置高级顾问的议案;
    四、关于修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修改后的规则具体内容请查阅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关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代表董事会行使贷款及贷款担保权限的议案(见附件);
    六、关于对阳光汽车出租分公司和新材料分公司进行改制的议案。
    为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力,同时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和配置公司现有资源、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公司拟将下属阳光汽车出租分公司和新材料分公司进行改制,分别组建由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操作改制事宜。
    阳光汽车出租分公司和新材料分公司改制完成后,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就改制情况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关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代表董事会行使贷款及贷款担保权限的决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的规定,为提高公司融资效率,减少筹资成本,特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代表董事会行使贷款及贷款担保权限,具体内容如下:
    一、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一名副事长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贷款实行联签,代表董事会行使贷款权限:单笔贷款金额低于800万元(含800万元)的,授权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联签;单笔贷款金额超过800万元、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授权董事长、一名副事长和董事总经理三人联签;单笔贷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签字方为有效。
    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实行联签,代表董事会行使担保权限:
    1、单笔担保金额低于800万元(含800万元)的,授权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联签;单笔担保金额超过800万元、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授权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三人联签;单笔担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签字方为有效。
    2、控股公司的贷款担保按股东持股比例承担担保金额,担保权限比照前款执行。
    3、由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必须是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董事总经理有责任跟踪监督使用,督促按期归还,对发生担保贷款逾期不能归还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不再提供新的担保。
    4、公司对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共同享有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提供贷款担保权限的决议》同时废止。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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