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银基债”2015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已更名为:银基
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摘牌日为2015年11月4日(自2015年11月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终止交易),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5日,兑付兑息
日为2015年11月6日。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99号文核准,于2009年11月6日公开
发行了人民币5.5亿元2009年公司债券,自2009年11月20日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和《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6日支付本金及自2014年11月6
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的利息,现将兑付兑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银基债
3、债券代码:112014
4、发行总额:人民币5.5亿元
5、债券期限:6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8.5%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09年起每年的11月6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
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
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1、本次兑付方案
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5.5亿元,即每手债
券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2、债券兑息方案
按照《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银基债”票面利率调整
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期“09银基债”的票面利率为8.5%。
每手“09银基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5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8元;
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76.5元。
三、债权兑付兑息安排
1、债券摘牌日:2015年11月4日
2、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5日
3、兑付兑息日:2015年11月6日
四、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4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
止上市,即于2015年11月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
易)。
五、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1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六、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
作。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
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七、关于本次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
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人:孙家庆、戴子凡
咨询电话:024-22903598
传 真:024-22921377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