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韩建河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10-31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5年10月29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和《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条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本部门及所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应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八)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组织和个人;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组织和个人;
    (八)为重大事项编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或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参见附件 1及附件 2),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其有关附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出现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参见附件 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等。该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
    人有责任立即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经涉及的相关人员签名后上报证券事务部;属于重大事项的,还应同时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涉及的相关人员签名后上报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以上材料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告知相关知情人相应的保密事项和责任,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进行核实,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证券事务部应当对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进行分类管理,备查;对重大事项,证券事务部应当在涉及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的 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内幕信息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
    第十五条对于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保密提示函见附件 4),要求其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证券事务部应按上交所相关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报备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未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公布、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对外传送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数据、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并签订保密协议,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出现敏感期内及六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一)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及时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二)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以
    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二十二条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上交所。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外部内部信息知情人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新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附件 1: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然人)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姓名 
所在部门(公司)和职务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 
内幕信息知悉时间 
内幕信息知悉地点 
内幕信息知悉 
方式[注 2]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 
内幕信息获取依据[注4] 
签名[注 5] 
内幕信息的内容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4.填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5.签名即表示承诺本人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经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填写要求本表由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填写并签名,由所在部门或公司汇总后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附件 2: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法人)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证券账户 
与公司关系 
[注 2] 
 内幕信息知悉时间 
内幕信息知悉地点 
内幕信息知悉方式[注3]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 
内幕信息获取依据[注 5] 
内幕信息的内容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5.填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填写要求本表由知情人企业负责人填写并签名。
    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经向相关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 3: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              证券号码:             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事项 
[注 1]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企业名称 
身份证号/企业代码 
 证券账户 
 与上市公司关系 
[注 2] 
 知悉时间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 
内幕信息获取依据[注 4]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签名注释: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填写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证券法、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者要求。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条款。
    附件 4: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尊敬的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以及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公司内
    幕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本公司已将其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接受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的随时查询。
    2.在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前,请贵单位以及相关人员不在公开文
    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该等信息,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该等信息,不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产品。
    3.贵单位以及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发现因保密不当致
    使所报送的内幕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